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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冠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吳政霖 相 對 人 陳沛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 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 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新竹縣,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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