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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39號 聲 請 人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澤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淳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   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向相對人提示…」,聲請人並請   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   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為何,及提   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   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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