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405號 聲 請 人 昇清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茂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宣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   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詎於提示,竟未獲兌現…」,惟   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   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