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36號
聲 請 人 毅達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秀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進享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
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並請求自
本票裁定繕本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算之利息
,
惟查
系爭本票亦未記載到期日,無從得知聲請人何時提
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持系爭本票向
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
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