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57號
聲 請 人 三陽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宇創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緯豪、張錦
龍、宋詩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