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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7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15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張生書、黃凱晟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日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日泰工程有限公司)   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 二、提出相對人黃凱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經查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更名且經解散,故請表明   該公司正確之名稱,並表明該公司現任清算人之姓名、地址   。 四、表明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   如有,則請提出經該法院備查之公文,如無,則請提出該公   司選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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