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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駿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提示日」不明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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