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
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提示日」不明
)。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