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16號
聲 請 人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錦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義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
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
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向相對人
迄次催索…」,
惟無從得知聲請人是否屆期提示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
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