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67號
聲 請 人 芸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現任之
法定代理人並
非王子文,
故請表明聲請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經
聲請人蓋印其正確之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