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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 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世宗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本件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及請 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 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並請具 狀表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 :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 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6 年11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6 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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