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280號
聲 請 人 中悅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予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蘇世宗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本件票號TH0000000 號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及請
求利率為何?(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
聲請狀聲
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本件「提示日」不明,並請具
狀表明
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
: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本票
所載「到期日」以後(包
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6 年11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6 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