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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冠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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