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596號
聲 請 人 新松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許美富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莊雅珠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莊雅珠於民國106 年
12月31日簽發之本票1 紙,金額新臺幣74,000元,
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
詎於105 年11月7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記載到
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
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
系爭本票之
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12月31日,聲請人主張於
105 年11月7 日提示,
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