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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張瓊今       謝寧菲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相對人債權人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間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3 條所明定。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 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 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 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 司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全字第27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就 所欲保全之請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現由該院106 年 度訴字第161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審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提 起本案訴訟且訴訟尚未終結,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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