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謝文凱 相 對 人 泳將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 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 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 1225號判決確定,並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9,314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29,314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