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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大旺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恩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相對人債權人曾繁欽間假處分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3 條所明定。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 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 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 照)。 二、查相對人曾繁欽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全字第76號裁定准予對 於聲請人為假處分,而相對人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起 訴,現由本院106年度司補字第35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受 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且訴訟尚未終結,揆諸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自 屬不合,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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