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 定。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 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 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又 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為假扣押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 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 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之執 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此有最高法院53年度台 抗字第279號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91年度台抗字第 490 號裁定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9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500 萬元(提存案號:本 院99年度存字第1197號)。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9號裁定撤銷,且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 限公司行使權利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案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9號,下稱系爭訴訟)已判決確定,聲 請人亦依判決給付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後,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610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嗣 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6日始撤銷所 實施之執行處分,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而相對人雖曾提起系爭訴訟,請求賠償其因假扣押所受之 損害,然其係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撤銷前,即就工程款及保 證金遭假扣押至105 年3月9日止之利息損失為請求,並未包 含關於其他標的(存款、車輛)至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止所 生之損害,則縱使聲請人已依系爭訴訟判決結果給付相對人 ,仍無從認就相對人所受之全部損害已經賠償,是揆諸首揭 說明,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