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應供
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
定。因釋明
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
債務人因假扣
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
債權人
本案勝訴確定,
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又
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為假扣押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
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
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之執
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此有最高法院53年度台
抗字第279號判例及97年度台抗字第357號、91年度台抗字第
490 號裁定足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29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金新臺幣500 萬元(提存案號:本
院99年度存字第1197號)。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9號裁定撤銷,且相對人芫塏電氣工程有
限公司行使權利所提起之
損害賠償訴訟(案列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9號,下稱
系爭訴訟)已判決確定,聲
請人亦依判決給付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物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辦理
上開提存後,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610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
嗣
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6日始撤銷所
實施之執行處分,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而相對人雖曾提起系爭訴訟,請求賠償其因假扣押所受之
損害,然其係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撤銷前,即就工程款及保
證金遭假扣押至105 年3月9日止之利息損失為請求,並未包
含關於其他標的(存款、車輛)至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止所
生之損害,則縱使聲請人已依系爭訴訟判決結果給付相對人
,仍無從認就相對人所受之全部損害已經賠償,是
揆諸首揭
說明,
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