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專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淑媛
相 對 人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
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33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臺幣
155萬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75號)後,聲請
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14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假扣
押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
上開士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
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士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