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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專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媛 相 對 人 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3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臺幣 155萬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775號)後,聲請 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14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假扣 押執行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士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士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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