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正松
相 對 人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黃明春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
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104年度全字第258號
假扣押裁定,向本院辦理提存
擔保
金新臺幣1,206,234元(104年度存字第1489號),並聲請本
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359號為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
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且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仍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
上開新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新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