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相 對 人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黃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104年度全字第258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辦理提存擔保 金新臺幣1,206,234元(104年度存字第1489號),並聲請本 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359號為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 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且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仍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新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新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