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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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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 裁定,為停止執行而提供新臺幣544,320 元擔保金,以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188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 案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 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7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 因供擔保停止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 確定,有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及本案訴訟判決等影本在卷 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 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 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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