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佶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惠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
裁定,為停止執行而提供新臺幣544,320 元
擔保金,以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188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
美西科技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
本
案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返還
擔保金等語。
二、
按依
法令提供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
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7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
經查,聲請人係
因供擔保停止執行而辦理
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
確定,有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及本案訴訟判決等影本在卷
可稽,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依
前揭
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
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