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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相 對 人 李麗裕 相 對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相 對 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相 對 人 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相 對 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向管轄 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為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00號裁定准許,其 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於本院裁定准為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後,相對人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相對人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固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撤 銷股東會決議〈案列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4號〉,惟已撤回 訴訟),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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