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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許榮宗 相 對 人 尚億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陸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確定,並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 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487元、公司變更登 記表申請費110元、估價服務費75,000元,共計156,597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660元(計算 式:156597×1/10=15660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加計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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