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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相 對 人 育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蘭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081號裁定准許,惟其尚 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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