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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請求解除契 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是否有理由,須以兩造間 之承攬契約效力存否為據,對此,被告前曾對原告向本院提 起解除契約等訴訟( 含請求返還已付之工程款) ,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159 號審理中( 下稱另案) ,有另案影印卷 宗節本可考,而兩造間承攬契約效力如何,尚有爭議,且屬 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此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明 無訛( 見本院卷二第23頁) ,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