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天暘矽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文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請求
解除契
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是否有理由,須以
兩造間
之
承攬契約效力存否為據,對此,被告前曾對原告向本院提
起解除契約等訴訟( 含請求返還已付之工程款) ,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159 號審理中( 下稱另案) ,有另案影印卷
宗節本
可考,而兩造間承攬契約效力如何,尚有爭議,且屬
本件訴訟之
先決法律關係,此情
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明
無訛( 見本院卷二第23頁) ,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