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聰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榮即鴻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壹佰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
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
11日106 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603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
不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
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