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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央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達 被上訴人  傅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 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8,30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