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參 加 人 翔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訴訟代理人 柳振文
被 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旺水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 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