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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參 加 人 翔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訴訟代理人 柳振文 被   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旺水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 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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