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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 上訴 人 塗耐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鳳琴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8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第一審判 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 請求廢棄原判決,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3 ,19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3,328 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之1,000 元裁判費,尚應繳納4 萬2,328 元,未據上訴 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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