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賜璟
被 告 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盛錦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
兩造存有
合意管轄約定,雖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
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第20條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惟因本件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自應以債務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
轄,以起訴時為準。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之契約既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