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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賜璟 被   告 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盛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存有合意管轄約定,雖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 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第20條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惟因本件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自應以債務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 轄,以起訴時為準。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之契約既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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