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如
被
上訴人 佑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吉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建
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7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6,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