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具繳納
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4,26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7,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