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宸佑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是,請
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協商當時及毀諾時之所有財產資料
;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履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有困難。是否或曾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請提出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
切結
書。並說明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泰研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荃發企業有限公司、勤昇企業有限公司
之關係為何?是否為聲請人現所任職公司或派遣之服務單位
,亦或聲請人另兼職之工作單位。
四、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
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
戶籍謄本。
六、請釋明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
母親之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是否確
有受扶養之必要及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並提出相關單
據或憑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
支出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若有租賃房屋居住,請說明每
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
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