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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宸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是,請   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協商當時及毀諾時之所有財產資料   ;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履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有困難。是否或曾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請提出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   書。並說明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泰研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荃發企業有限公司、勤昇企業有限公司   之關係為何?是否為聲請人現所任職公司或派遣之服務單位   ,亦或聲請人另兼職之工作單位。 四、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戶籍謄本。 六、請釋明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   母親之103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父母親是否確   有受扶養之必要及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並提出相關單   據或憑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   支出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若有租賃房屋居住,請說明每   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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