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俊青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更
字第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十二個月(
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止,共一十二
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
行)。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
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惠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
度消債更字第119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確
定在案,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
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
確定後,自民國103 年5 月履行至106 年7 月均按期準時清
償,
惟其於106 年7 月突遭任職之鑫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鑫禾科技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因「勞
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頓失工作收入而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而目前
領失業補助過活,又聲請人已42歲再找工作甚難,遂聲請向
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
等情,並提出鑫禾科技公司
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網路個人查詢勞工保險異動資料表附卷
足憑。準此
,債務人
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
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