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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俊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更 字第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十二個月( 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止,共一十二 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 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惠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 度消債更字第11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 號裁定認可確 定在案,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 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 確定後,自民國103 年5 月履行至106 年7 月均按期準時清 償,惟其於106 年7 月突遭任職之鑫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鑫禾科技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因「勞 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頓失工作收入而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而目前 領失業補助過活,又聲請人已42歲再找工作甚難,遂聲請向 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鑫禾科技公司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網路個人查詢勞工保險異動資料表附卷足憑。準此 ,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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