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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應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附件: ㈠以表格形式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餘額(包括優先債權) 與聲請人之資產種類、數量及價值(提出該資產價值之 依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㈡陳報聲請人以當事人身分,目前尚在訴訟中或執行中之 案件相關案號與資料及進度。 ㈢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5 月9 日北區國稅楊梅服字 第1062378887號函(如附件)表示意見。 ㈣陳報可供鑑定聲請人所有專利權(含國內外)價格之機 構即立詮資產鑑定管理有限公司、華信資產鑑定股份有 限公司及宏大資產評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價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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