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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 被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送   達對造):   請就被上訴人公司105 年6 月13日常務董事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決議第1 點:「依各董事之負責職務及承擔責任之不   同,決定其105 年度之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分配金額」之內容   及其效力具狀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送   達對造):   被上訴人公司105年度之董事酬勞既然是依各董事之負責職   務及承擔責任之不同而分配,請製表說明㈠105年度被上訴   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   。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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