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再起
被
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
報酬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日前具狀補正事項(
繕本請自行送
達
對造):
請就被上訴人公司105 年6 月13日常務董事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決議第1 點:「依各董事之負責職務及承擔責任之不
同,決定其105 年度之董事及
監察人酬勞分配金額」之內容
及其效力具狀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年4月18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送
達對造):
被上訴人公司105年度之董事酬勞既然是依各董事之負責職
務及承擔責任之不同而分配,請製表說明㈠105年度被上訴
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容。㈢承擔責任內容
。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