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再起
被
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蘇致潔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
報酬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針對如附件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
字第515 號判決內載之意旨「如公司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
阻止某項事實之成就:本於
誠信原則,應類推
適用
民法第
101 條法理」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事項(
繕本請自行
下列資料:㈠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
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製表說
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