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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 被上訴人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男 訴訟代理人 廖植文       蘇致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針對如附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515 號判決內載之意旨「如公司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   阻止某項事實之成就:本於誠信原則,應類推民法第   101 條法理」表示意見。 三、被上訴人應於107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事項(繕本請自行   下列資料:㈠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董事之姓名。㈡負責職務內   容。㈢承擔責任內容。㈣該年度分配酬勞金額。並請製表說   明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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