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
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
惟僅稱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
甘服等語,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
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
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提出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