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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偉成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薏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267 號簡易程 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僅稱對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 甘服等語,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 欠缺。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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