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被 上訴人 福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鐵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2月9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簡字第802 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二)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 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 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簡字第802 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上訴狀未載明對原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本院即無從 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