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健志
被
上訴人 福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鐵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2月9 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簡字第802 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
駁回上訴;(二)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
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上開規定於簡易
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
準用。
二、
經查,上訴人對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簡字第802 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上訴狀未載明對原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本院即無從
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
爰依
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