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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楊書育 被 上訴 人 李德俊       邱鴻翔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痞客邦)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