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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鎧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財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相 對 人 魏煥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9 號請求返還股份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五零九號 返還股份等事件民國一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就105 年度重訴字第509 號返還股份等 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訊問伊之法定代 理人廖明財,廖明財有2 次陳述10% 股份為兩家公司合併之 對價,因廖明財陳述過快,不及記載於該次言詞辯論筆錄, 因此為本案重要爭點,為查明廖明財之陳述,聲請准予交 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 5 年度重訴字第509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據此,本件聲請人 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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