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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志航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間損害賠償 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爰書記官開庭時片面擷取內容繕打,就相對 人王尚甫自陳犯罪之內容,均未如實記載,是有調閱法庭錄 音光碟,以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127 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105 年12月28日、106 年4 月25 期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3 次庭期之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27 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是請求交付106 年4 月26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聲請人另請求 交付105 年7 月13日、105 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部分,前業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2日以106 年度聲 字第9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聲請 人此次再行聲請交付105 年7 月13日、105 年12月28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屬重複聲請,委無必要,難認 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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