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邱美梅
相 對 人 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志豪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暸
鈞院102 年度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庭期內容,
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參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準此,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
」,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
明。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當事人,
堪認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中,未敘明聲請
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
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難認
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
付
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