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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邱美梅 相 對 人 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暸鈞院102 年度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庭期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定。準此,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 」,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 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當事人,堪認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於 聲請狀中,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 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難認 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並有聲請交 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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