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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志航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間損害賠償 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爰書記官開庭時片面擷取內容繕打,就相對 人王尚甫自陳犯罪之內容,均未如實記載,是有調閱法庭錄 音光碟,以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127 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105 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二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27 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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