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志航
賈之寧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福格斯全球有限公司、王尚甫間
損害賠償
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爰書記官開庭時片面擷取內容繕打,就相對
人王尚甫自陳犯罪之內容,均未如實記載,是有調閱法庭錄
音光碟,以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127 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105 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該二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27 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