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俊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文瑛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5,44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