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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被   告 莊勝烽       許植鈞       張添生       江秀麗       黃宥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烽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40,288元(237.55×147,507=35,040,288),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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