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藍俊傑
劉雅婷
嚴翊維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
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