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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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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施心怡       許哲豪       藍俊傑       劉雅婷       嚴翊維       王秉翔       曾翠林       黃素蓉       張海寧       林緯軒       陳麗珠       吳佩青       徐續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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