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王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