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振華
訴訟
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信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2萬6,3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