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俊雲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譚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中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5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