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德豐權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權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良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37,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
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