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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元 被   告 簡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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