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元
被 告 簡國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2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